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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5、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五)办理时限:
1、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六)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请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近期正面免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二寸光面照片两张(照片大小: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规格为A4纸)。
4、申请旅游签注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发票须载明申请人姓名及目的地。
5、申请商务签注(三个月一次)的,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派遣函上必须明确载明:⑴ 申请人是否为本单位工作人员;⑵ 赴港澳商务项目;⑶ 港澳接待单位名称;⑷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产生的后果由本单位负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三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参阅《内地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工作告知单》。
6、申请探亲签注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7、申请逗留签注: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申请其他签注: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