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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事简介
 
    出入境管理局位于宁夏路272号,主要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境外人员管理、涉外案事件查处、妨害国(边)境案件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等.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发布时间:2009-1-8 13:34:54   点击次数:1003次   【返回上一页
 
(一)事项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三)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五)办理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
2、再次申请签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六)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请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近期正面免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二寸光面照片两张(照片大小: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规格为A4纸)。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若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已丢失,须提交遗失声明,该声明须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丢失时间、地点、原因和 “对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丢失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声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
2、收费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30元。六月一次签注20元,三年多次签注100元,繁体字加注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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