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情通报专项工作防范常识法制宣传办事指南常见问题 | 警务投诉 | 使用帮助
 
 
  治安简介
 
负责全市社会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中、长期社会治安防范管理规划、方案和近期、阶段性防范管理对策并组织实施;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协调、指导全市社区保安队、治保会及保安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爆炸、危险可疑物的排除工作;组织、指导侦破公安部规定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禁娼禁赌、扫黄打非和打假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检查、指导基层派出所的治安工作;保卫重大活动的安全。咨询电话:66571800
 
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发布时间:2008-12-30 14:30:23   点击次数:854次   【返回上一页
 
办理事项
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
66571819
主办处室
治安支队二大队
联系电话
66571819
会办处室
联系电话
 
垂直层级
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横向层级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
申报对象
企业法人
申报要求
必须是获得民爆物品使用许可的单位(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申报材料
办理购买证、运输证:(一份)
1、省以上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2、国家批准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购买、销售单位必须根据国家计划签订购销合同,并经国家经贸部门鉴章(国家为科工委、青岛地区为经委)同意,由具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包括厂家运输、使用单位运输或雇佣车辆运输);4、出口硝酸铵等爆炸物品的必须经国家科工委等有关部门鉴章,运输炸药过程中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并有专职押运员,且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持证上岗。
爆破工程使用爆炸物品:
1、爆破设计方案或说明书;2、公司(单位)要求爆破施工的申请书;3、爆破施工单位须填写《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一式三份);4、爆破单位与其协作单位的有效合同证书;5、规划局批准的同意爆破报告书;6、工程开挖平面图或拆除爆破建筑构造图;7、爆破施工涉及电业、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公用事业等部门,须由涉及部门出具可施工证明8、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施工方案评估报告;9、《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10、从业人员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材料齐备。
办理程序
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市级公安局治安部门
批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批准形式
独立审批
证(文)书名称
 
有无数量等限制
收费情况
收费<
 
加入收藏】 【返回上一页】 【回顶部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9号 Tel:66571800  技术支持:中国奥商网